來源: 2007年09月14日 責任編輯[ ]
現將《處理因意外事故無法銷售獎券的暫行規定》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附:《處理因意外事故無法銷售獎券的暫行規定》
附
處理因意外事故無法
銷售獎券的暫行規定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從中募委領取的社會福利獎券,因意外事故造成獎券受損,無法繼續銷售,按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因不可抗拒的外力損失的獎券,免交應上交中募委的福利金和發行費,損失的印制費由風險金支付。支付方法為:
本年度全國每元獎券平均風險金額 =本年度全國風〖〗險金支出總額/本年度全國即開型福利獎券發行總額
某省本年度承擔全國平均風險金額 = 本年度全國每元獎券平均風險金額 × 該省本年度領取的即開型福利獎券總額
二、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因其他責任事故損失的獎券,由責任者所在單位承擔損失。
三、處理因意外事故無法銷售獎券的程序是:有關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募委會,在獎券受損後一個月內,向中募委發行中心寫出書面報告,將獎券受損時間、數量、原因如實反映清楚,並附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。經中募委發行中心核準批復後,由獎券受損地區募委會派專人在公證部門監督下銷毀,銷毀公證書報中募委發行中心備案。在未接到中募委發行中心的文字批復之前,不得擅自銷毀。